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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郸中考高中招生录取政策

来源:邯郸市教育局 2014-4-17 18:07:28

录取工作

(一)邯郸市一中和主城区内面向各县(市、区)招生的民办高中学校第一批录取。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二)其他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和主城区民办高中第二批录取,由各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民办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三)部属、省属、市属招生的五年制、“3+2”及其他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第三批录取,由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五年制、“3+2”及其他学制中职、高职、本科衔接分段培养试点学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

录取分数由以下考试科目成绩构成: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体育和优惠分数。其他考试科目不计入总成绩内。

(四)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第四批录取,由各县(市、区)招办负责。主城区的一般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五)职教类学校第五批录取,由市教育局职成处和各县(市、区)招办负责。

(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录取时,招生学校需携带录取新生的信息光盘、《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报名登记表》、《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和高中毕业证书原件、《高中毕业证情况登记表》等,由市考院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录取后的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根据河北省中招录取政策,执行市教育局当年对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加分政策。

(八)严禁向乱招生(计划外招生)学校、中介机构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初中生名单和住址,严禁有偿招生行为。凡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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